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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林永高申请执行六盘水市红果开发区鑫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高,盘水市红果开发区鑫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永高,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原住贵州省盘县响水镇杨柳树村*组,现住贵州省盘县红果干沟桥迎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3********。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开发区鑫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五交化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90759606U。法定代表人廖招云。被执行人胡超,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英武乡林家屋基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5********。林永高申请执行六盘水市红果开发区鑫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字33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六盘水市红果开发区鑫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8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3元及执行费924元,合计69927元。被执行人胡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超从2017年8月起每月30日前交1700元,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林永高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