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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汪浏与张东亮、玉山县易佳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浏,张东亮,玉山县易佳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3民初800号原告:汪浏,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张东亮,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玉山县易佳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西商苑三区外42-44号。法定代表人:郑跃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三清大道129号。代表人:宋克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军,男,成年,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家住。原告汪浏诉被告张东亮、玉山县易佳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汪浏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浏以其就本案事故的赔偿事宜与被告张东亮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张东亮已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浏负担。审 判 长  徐继永人民陪审员  吴流水人民陪审员  吴亚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若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