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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仕春与朱有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仕春,朱有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979号原告:夏仕春,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朱有漫,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溪丽景城市花园27幢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40861631C。负责人:吴俊民,该公司经理。原告夏仕春诉被告朱有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金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夏仕春负担。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