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行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笑笑与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笑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行初366号原告周笑笑,女,汉族,1957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晓江,区长。委托代理人李谋琪,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笑笑诉被告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周笑笑以其已与指挥部达成补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笑笑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笑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笑笑负担。审 判 长 梁小平代理审判员 苏新柱代理审判员 刘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