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5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华平与任双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华平,任双双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354号原告:白华平,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昌荣,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系原告的丈夫。被告:任双双,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华平与被告任双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华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华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华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华平负担。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