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菊、史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史天云,史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547号申请人:张菊,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22日,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史天云,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5日,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史凤玲,女,汉族,生于1964年6月8日,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张菊与史天云、史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史天云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购与管理办公室待发放征购款其中的31万元,并提供张欢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新华社区稻香北路东侧日月星城小区07幢3单元402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史天云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购与管理办公室待发放征购款其中的31万元。二、依法查封、冻结担保人张欢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牧地西路办事处新华社区××路东侧日月星城小区××单元××室,房产证号:米房权证西字第××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的权利。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黄吉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