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崔小光与岳晓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光,岳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崔小光,男,汉族。被执行人:岳晓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崔小光与被执行人岳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岳晓锋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崔小光借款本金105000元。二、原告崔小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股权,虽有房产经查已抵押给了银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521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保卫审判长 扈亭河审判员 孙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