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牛守亮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金牛液压件有限公司,青州市世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新百利实业有限公司,青州韩梁食品有限公司,青州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青州市北环路加油站,青州市中源石化投资有限公司,牛守亮,姜爱兰,牛世敏,牛世恩,房孝新,王清爱,李振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3826号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州市金牛液压件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州市世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州新百利实业有限公司,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夹涧村。被申请人:青州韩梁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李家工贸区。被申请人:青州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州市北环路加油站。被申请人:青州市中源石化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牛守亮,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姜爱兰,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牛世敏,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牛世恩,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房孝新,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清爱,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振凯,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州市金牛液压件有限公司、青州市世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州新百利实业有限公司、青州韩梁食品有限公司、青州长城大酒店有限公司、青州市北环路加油站、青州市中源石化投资有限公司、牛守亮、姜爱兰、牛世敏、牛世恩、房孝新、王清爱、李振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47**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4***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帐户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法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