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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祥云与李让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云,李让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553号原告:王祥云,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让计,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王祥云诉被告李让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计17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浩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