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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嘉禾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榆林市神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嘉禾建筑物资租赁站,榆林市神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嘉禾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者陈建锋,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榆林市神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嘉禾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神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榆林市神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榆林市神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神木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0000010240823819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