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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10上海桃乐丝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联合宏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桃乐丝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联合宏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桃乐丝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289号B楼414室。法定代表人:MIGUELMIROVISA,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联合宏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302号1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谷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桃乐丝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联合宏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沪贸仲裁字第1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京联合宏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桃乐丝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7)沪贸仲裁字第195号裁决书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沈晓蓓审判员  许 明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晓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