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文德与何保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德,何保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1288号原告马文德,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告何保民,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德诉被告何保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文德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文德负担。审判员 睢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