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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督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某某支付令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六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024民督218号申请人:杜某某,女,汉族,住威远县。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威远县。申请人杜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4年7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8万元,申请人有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凭证予以证明。但被申请人未还款,申请人经多次催收未果,要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借款18万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六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杜某某借款18万元。案件申请费700元,由被申请人张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达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唯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