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7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黎亚北与刘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亚北,刘昌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025号原告:黎亚北,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刘昌国,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黎亚北诉被告刘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亚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井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