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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7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黎亚北与刘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亚北,刘昌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025号原告:黎亚北,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刘昌国,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原告黎亚北诉被告刘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亚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井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