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平与罗永才、罗健、罗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罗永才,罗健,罗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生于1982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波,男,生于1985年4月2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罗永才,男,生于1965年6月1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罗健,男,生于1987年4月3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罗智,男,生于1958年7月2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罗永才、罗健、罗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永才、罗健、罗智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平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10万元及逾期利息,由罗永才负担原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本案的执行费214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平与被执行人罗永才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第三人陆文来自愿将名下的房产让与给申请人王平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罗永才所欠申请人王平的债务190万元(以实际变现价格为准)。申请执行人王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准许其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123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旭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