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南昌市浩发建材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南昌市浩发建材店,青云谱区晨祥装饰行,刘荣庆,赵末萍,付方建,高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159号。负责人:陈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浩发建材店,组织机构代码:70578647-X,法定代表人:高慧珍,住址:南昌市。被执行人:青云谱区晨祥装饰行,组织机构代码:L0480830-9,法定代表人:刘荣庆,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刘荣庆,男,汉族,出生日期:1964年11月1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赵末萍,女,汉族,出生日期:1965年11月9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付方建,男,汉族,出���日期:1964年8月20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高慧珍,女,汉族,出生日期:1964年5月22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浩发建材店、青云谱区晨祥装饰行、刘荣庆、赵未萍、付方建、高慧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西省天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高慧珍所有座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北棚巷2号2单元302室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946300元,后本院依法委托江西华夏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房屋。经三次拍卖流拍,第三次流拍价为809086.5元。后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在江西日报刊登变卖公告,竞买人李鑫豪(身份证号码��)以本院确定的变卖价格809086.5元予以买受,并已缴清变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慧珍所有座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北棚巷2号2单元302室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高慧珍所有座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北棚巷2号2单元302室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鑫豪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鑫豪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鑫豪可持本裁定书到房管等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书记员 魏 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