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3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挨平申请执行张勇、贾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挨平,张勇,贾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挨平,男,汉族,1961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勇,又名张永蛇,男,汉族,1976年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贾金枝,女,汉族,42岁,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杨挨平与被执行人贾金枝、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4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蔺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