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路某某、马某某1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路某某,马某某1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6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92年8月8日,住岷县。2017年3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辩护人杨迎东,甘肃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路某某,男,生于1992年3月2日,住岷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1,女,生于1990年7月10日,住岷县。2017年3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7)第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路某某、马某某1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郭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杨迎东、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1将通过微信聊天软件认识的四川籍男子毛某叫至其住宿的岷县熙胜宾馆803房间,二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马某某1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某后,杨某某伙同被告人路某某来到岷县熙胜宾馆803房间,杨某某、路某某二人来以毛某强奸了路某某媳妇为由殴打、威胁毛某,从毛某处抢走现金3000元。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路某某、马某某1将毛某带至岷县“水云间”茶楼内让毛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2000元后才将毛某放行。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办案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马某某2、杨某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路某某、马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有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路某某、马某某1合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路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辩解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杨迎东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系从���、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劫去的财物已追回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路某某、马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路某某、马某某1商议后,于2017年3月1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1将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认识的四川籍男子毛某叫至其住宿的岷县熙胜宾馆803房间,二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马某某1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某后,杨某某与路某某便来到岷县熙胜宾馆803房间,以毛某强奸了路某某的妻子为由殴打、威胁毛某,当场抢去毛某现金3000元。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路某某、马某某1又将毛某带至岷县“水云间”茶楼内让毛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杨某某,后三人才将毛某放行。另查明,2017年3月1日14时许,岷县公安局民警通过马某某1打���话将被告人杨某某、路某某诱导至教场派出所后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年3月1日在熙圣宾馆803房间住宿的一个女的她有印象,是一个回民,名字叫马某某1,她在宾馆里住了5天,之前还断断续续住了两三天,2017年3月1日马某某1的住宿费是一起的一个男的结的,住宿费500元,另加了100墙被塌了一脚,损坏了个窟窿。3、证人马某某2的证言,马某某1六年前嫁到宕昌县,后面养了一个女儿就离婚了,后面马某某1就在家里居住,去年腊月因为琐事被她骂了就在没回家,现在在哪里我不知道。4、证人杨某的证言,2017年3月1日她的手机短提醒她尾号××××的卡上别人转了2000元,事后才知道这是别人给她哥哥转的,后面在她的见证下被岷县公安局的人取走了。5、被害人毛某的陈述,他是司机,是2017年2月26日下午5点开车到甘肃省岷县来买(卖)家具的。2017年2月27日早上岷县下雪,他在岷阳镇康美宾馆睡觉没有出门,在上微信时打开“附近的人”加了一个女的,就开始聊天。断断续续聊了一整天,他就说见个面,那个女的就说白天比较忙,晚上可以见面,后晚上没有见面。2月28日早上他又和那个女的聊天,约好晚上9点左右在岷阳镇汽车站斜对面广场见面。到晚上9点多他从康美宾馆出来到广场,等了5分钟左右,那个女的就来了,他们在广场上聊了10分钟左右,那个女的接了一个电话后就走了。到23点多,那个女的给他发了一张图片,好像是在KTV里唱歌今天早上9点多,那个女的给他发微信让他到宾馆去找她,还发了一张位置地图。随后他就到熙盛宾馆803房间,进到房间里时那个女的穿着拖鞋,身上穿着灰色毛衣,裤子是黑色的紧身裤。他们在床边坐着聊了一会,他就和那个女的发生了性关系。那个女的把手机拿上到厕所去了。等她上完厕所出来,一会儿有人敲门,那个女的就去开门,进来了两个男的,其中一个男的把门关上后搬了一个凳子放在门口坐在凳子上把门堵住,一个男的就问那个女的“这个男的是谁”,那个女的说是她朋友,那个男的又问了一遍,然后问他和这个女的是什么关系,他说是朋友关系,那个男的说:“你知不知道这个女的是我的老婆?”另外一个男的说:“你给我哥带绿帽子。”之后那个男的把他脸上打了一拳,他想反抗,另外一个男的从身上掏出来一把刀子,他被打倒在床上,那个男的把他身上一顿乱���乱打,另外一个男的把我身上用刀把打了几下。打了一会其中一个男的说:“你把我老婆带走给我10万元。”他说他没有钱,那个男的就说:“你给你家里打电话,那你就给我5万,你就可以走了。”他说:“我没有钱,你把我打死我也没有钱。”那个男的就说:“那我就把你弄死。”这时他说肚子疼要上厕所,那个男的就让他去上厕所。当时他身上有5000元左右,在厕所里把1000多元装在袜子里。上完厕所出去后,那个男的问他是干什么的,他说是走亲戚的,那个男的让他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他就从身上把3500元钱掏出来,那个男的全部拿走了,他说身上再没有钱了,那个男的说:“我从你身上再搜出来,我把你就弄死。”然后就开始搜他的身。那个男的在他身上没有搜到钱,就让他给家里打电话要钱。他就给成都的朋友打电话,那个男的让他按免提,他朋友同��给他转钱了,他说只能搞到2000元,他们一起商量后就说好的。随后把他从宾馆里带下楼,拦了一辆车把他拉到桥头附近的一个茶楼。到茶楼一个包厢里,那个男的把他的手机拿走了,把他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手机的图片全部删除了。他朋友的女儿把2000元给他转过来后,他把2000元转给他们,才让他走。他从茶楼出来就到派出所报案了。那个女的给他说名字叫马某某3,岷县本地人。高个子的男的把他身上一顿乱打乱踢,手里拿着一把刀,把他腰上打了几刀把,另外一个小个子的男的把他身上乱打乱踢,还把他脸上打了一拳。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3月1日早上,马某某1给他打电话说是她被人强奸了,在熙盛宾馆,他给路某某打电话说是他的一个朋友被人欺负了,一起去看一下。到熙盛宾馆门上的时候他就碰见路某某了,他和路某某就到熙盛宾馆803房间门上,路某某敲门后马某某1开的门。进去后马某某1和一个男的在床上坐着,他就问马某某1怎么了,马某某1就说那个四川人和她是网上认识的,她们在宾馆房子里聊天时,那个男的把她强奸了。他就说事情怎么解决,不行了就报案。那个四川人就说不要报案,事情已经发生了,他出两千元就成了,他就问马某某1怎么样,马某某1就说成呢。然后他和路某某、马某某1、四川人就到水云间茶楼去了。到茶楼后那个四川人就通过微信给他转了两千元,坐了一会儿他们就走了,那个四川人说没有路费,他就给那个四川人给了一百元的路费。他转账时用的微信号是1839471××××,微信名叫“活着不为讨好谁”。在宾馆房间里那个四川家当时拿出了三千���左右的现金给了他,他把钱给了马某某1。退房时马某某1给了600元,到吧台把房钱给了。到茶楼后他们又让那个四川家把2000元转到了他的微信上,这2000元在他的卡上。在宾馆房间里路某某把那个四川人踏了一脚,他没有打。他们没有拿凶器。实施抢劫前他们没有商量。7、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3月1日早上,杨某某给他打电话说马某某1在熙盛宾馆让人睡了,让他过来帮着看一下走。他就去熙盛宾馆,杨某某当时在熙盛宾馆的楼道里等着,他俩就一起到二楼的803房间去了。他敲门后马某某1把门开了,他和杨某某进去后,那个四川人在床上坐着呢,他们就问怎么回事,马某某1就说这个四川人硬把她睡了。他就过去把那个四川人拉起踢了一脚,脸上搧了一巴掌。杨某某把四川人也打了一顿。最后四川人就说���马某某1给些钱,他们都同意了。四川人说他身上有三千多块钱,就全部给马某某1了。马某某1把钱拿上后说这些钱还不成,让四川人再给些,四川人说自己身上再没有钱,只能让朋友给他打些钱,四川人就联系朋友。当时熙盛宾馆的退房时间到了,他和杨某某、马某某1把四川人从宾馆里带出去了到水云间茶楼,就让朋友到自己的微信上转了两千元,之后四川人就把钱转到马某某1的微信上。马某某1的微信没有绑银行卡不能领钱,就又退到四川人的微信上,四川人就把杨某某的微信加上把两千元转到杨某某的微信上了。杨某某把四川人手机上的微信记录全部删掉了。之后他们都从茶楼出来,四川人说自己身上没钱了,马某某1就给四川人给了点,四川人就走了,他们也就走了。事情他们三人没有商量,怎么分钱也没有商量。熙盛宾馆803房间是马某某1开的房,她昨天晚上10点左右预定的。昨天晚上他和杨某某、马某某1,还有几个朋友在威尼斯水城跟前的一个慢摇吧里喝酒,喝到12点多的时候他和杨某某就把马某某1送到熙盛宾馆803房间了,之后他和杨某某就走了。8、被告人马某某1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2月28日中午12点多时,她的微信上有个附近人给他打招呼,她加就聊天,对方说自己是四川成都的。下午2点多,对方在微信上叫她去宾馆聊天,她说有事不能来。晚上8点多时,她们在当归广场上见了面,聊了几句后那个人要带她去龙潭村的康美宾馆,她没去。她就去了岷山国际大酒店背面的一个慢摇吧找杨某某和路某某。大概凌晨1点多,路某某和杨某某就开车将她送到了熙盛宾馆,给她开了803号房间,她睡到早上9点多醒来后就主动给康美宾馆住的那个四川网友发了条信息,让那个四川网友来熙盛宾馆聊天,还发了她的房间号。大概10点多的时候,那个人来到他住的房间,之后就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要带她去外面吃饭,她不想去,就到厕所里给杨某某打了个电话,她问他们在哪里,他们说在熙盛宾馆的大厅里了。紧接着就有人敲门,她打开门杨某某和路某某就进到她住的房子。杨某某指着那个四川家说:“你把路某某家媳妇引上做啥着呢?”路某某接着说:“你把我媳妇引上做啥着呢?”四川家说:“没有么!我和她是朋友关系,我们两个就只坐着聊了会儿天。”路某某问我:“你们两个睡了没?”我就一五一十的将她和那个四川家发生性关系的经过给路某某说了,路某某又追问那四川家,那四川家还是没承认。接着路某某和杨某某就开始按住那四川家每人踢了几脚。杨某某给那四川家说:“你把人家睡了就给��家给上些钱么。”那四川家说自己身上就只装着3000元现金,掏出一数就全给她了。之后她们三个又将那四川家带到了公路段对面的水云间茶楼。在里面那四川家就通过手机联系自己的朋友借钱,从朋友处借了2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给了杨某某的账户上。钱要到手后她们从茶楼里出来,那四川家就和她们分开了。在宾馆里要的3000元她都给杨某某了,结了600的房钱。后面四川家给杨某某微信转了2000元之后,杨某某给她给了2000元。2017年2月28日,我和杨某某还有路某某到洮岷国际大酒店附近的慢摇吧玩罢已经快凌晨1点了,他们两个就把她送到熙胜宾馆里,路某某就给她开了一间房子,房号是803。她们三人一起在房间里坐了会儿后杨某某就给她说让她把那个四川人联系,联系上之后让她和四川人发生关系后给他们打电话。让四川人来就是为了要钱。杨某某和路某某知道。事发前杨某某给她打电话说让她联系那个四川家,问四川家那儿要上些钱,她们几个去兰州。因为提前商量好着呢,杨某某在前一晚上让她去见四川家之前就给她说,让她和四川家发生关系之后给他们打电话,他们就上来要钱。共向四川家要了5000多元,零头大概有二、三百元。她和杨某某、路某某是朋友关系。当天下午2点左右时,她接了一个电话,对方说是派出所的,说有人报案抢劫,让她到教场派出所去把事情说清楚,还问她是不是还有两个人,她说是,对方让她把那两个人也叫上,她就答应了。然后她给杨某某打电话说派出所叫着呢,杨某某就说让她先去,然后又问她在哪里,让她把他们等着。她在岷洲大酒店附近等到了杨某某和路��某,杨某某见到她之后就给她说让她到了派出所里一口咬定,是那个四川人把她强奸了,她打电话叫的他们来帮她要点钱。然后杨某某给她给了2000元。让她带在身上,万一四川人在不成的话,就把钱给还给。然后她就到教场派出所后民警让她打电话叫杨某某和路某某,她就给他俩打电话说派出所叫他们着呢,让他们来,他们就答应了。后来杨某某和路某某也就来到了教场派出所。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过毛某辨认,其辨认出杨某某和路某某就是殴打并抢钱的两个男的,同时辨认出马某某1就是抢了钱的女的。10、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返回物品清单、领条,证实民警从622848404605464××××(即杨某某的银行卡)银行卡中将通过微信转账的2000元提取、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毛某追回的赃款共计4965.5元。。11、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1日14时许,岷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路某某、马某某1通过电话,诱导至教场派出所后将其控制。12、通话记录,2017年3月1日杨某某和马某某1的通话情况。13、熙盛宾馆监控视频光盘,证实熙盛宾馆2017年3月1日10时25分至12时9分被告人杨某某、路某某、马某某1到宾馆的过程。14、熙圣宾馆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17年3月1日12时11分50秒被告人杨某某、路海新、马某某1及四川人毛某同时出现在熙圣宾馆的大厅内。15、毛某微信转账手机截图、杨某某微信转账手机截图,证实2017年3月1日13时06分,微信名为“行者勇闯天涯”向杨某某转账2000元。16、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路某某因为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9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其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路某某、马某某1的基本情况,三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八周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路某某、马某某1合伙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路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1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属立功。被抢劫的钱款大部分已追回,对���告人杨某某、路某某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某1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路某某案发后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其实施抢劫犯罪事前预谋的事实,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杨迎东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劫去的财物已追回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三被告人预谋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让被害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杨某某提出不构成抢劫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从犯、自首的意见不予支持,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止)被告人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至2021年10月1日止)被告人马某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2月1日止)(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包永辉审 判 员 李全毅人民陪审员 包晓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曾燕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