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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铂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科尔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锅炉有限公司,南京铂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科尔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002号原告:南京六合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体育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克俭,总经理。被告:南京铂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体育路1号102室。被告:南京科尔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方州路960号。原告南京六合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铂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科尔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六合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六合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京六合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