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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亚利与王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亚利,王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75号申请执行人唐亚利,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硕,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58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唐亚利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102300.00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硕的财产进行查询后,王硕在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部门无登记,王硕在银行有工资账户,因其工资账户被另案冻结,另一案轮候冻结,申请执行人唐亚利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