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与李先鸿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李先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住所地:福泉市新泉西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91634029-1。负责人王维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仁贵,系贵州仁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先鸿,男,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公司与李先鸿保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先鸿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锋审判员 胡嫒蓉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