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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叶身云、毛裕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身云,毛裕飞,毛堂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叶身云,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毛裕飞,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毛堂水,男,1949年9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叶身云与毛裕飞、毛堂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毛裕飞、毛堂水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裕飞、毛堂水的银行存款2.5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