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金源钢模租赁站与被告蒋靖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金源钢模租赁站,蒋靖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172号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金源钢模租赁站被告:蒋靖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金源钢模租赁站与被告蒋靖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金源钢模租赁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金源钢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金源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金源钢模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