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志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777号申请人: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红旗东路锦桥花园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68902684C。法定代表人:李茂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飞,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冯志坚,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志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志坚名下的位于宜阳县城关镇新丰街1—102号(编号:宜房权证私004614)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志坚名下的位于宜阳县城关镇新丰街1—102号(编号:宜房权证私004614)房产,期限自查封之日起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