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财保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岳建与深圳市盛嘉精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岳建,深圳市盛嘉精品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财保311号之一申请人:罗岳建,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县,被申请人:深圳市盛嘉精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第四工业区A4栋1楼、4楼,统一社会代码914403006875548186。法定代表人:杨青娥。上述当事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罗岳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盛嘉精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7715.79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岳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盛嘉精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7715.7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审 判 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黄 芳书 记 员 肖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