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字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峰与被告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峰,王晓峰,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字2013号原告李建峰,男,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喜,男,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晓峰,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大荔县。被告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高永旗。原告李建峰与被告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2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王晓峰与被告陕西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工程分包合同书”,原告与被告王晓峰承包分别承包了大荔县九州福鹏1#住宅楼水、暖、消防工程;强弱电工程。并由被告王晓峰与被告方舟公司签订了合同。后原告按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方舟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23650元,被告王晓峰代原告领取了1213650元,下余21万元由于二被告互相推诿,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故起诉来院,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正确地址,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岳含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