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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秋福、XX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秋福,XX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吴秋福,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XX星,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2,62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缴纳执行费90元,合计12,7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星在银行的存款12,769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星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彭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