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闫红玲与谢丽丽、李俭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玲,谢丽丽,李俭芝,陈泽宇,陈美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055号原告:闫红玲,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谢丽丽,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俭芝,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陈泽宇,男,200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理人:梁某,系陈泽宇母亲。被告:陈美慧,女,201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理人:梁某,系陈美慧母亲。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闫红玲诉被告谢丽丽、李俭芝、陈泽宇、陈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段鸣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