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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1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6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1,男,生于1988年12月25日,住皋兰县。2017年4月17日被抓获后羁押于甘肃省永登县看守所,2017年4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7)第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维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1通过微信平台发出广告,谎称:其在兰州注册的“新起点”驾校能让年龄大、没有文化的人快速拿到驾照。岷县岷阳镇苗泉新村的牛某某(另案处理)见到广告后,便与王某某1联系,转发广告��容并约岷县十里镇龙峰村的郎某某为帮手在岷县招收学员。2016年至2017年以收取报名费、体检费、暂住证费、考试费为名义骗取岷县寺沟乡张马路村吴某某1、吴某某2、赵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白某某、李某某1、吴某某3、包某某1每人现金6500元;骗取岷县秦许乡中堡村於某某现金5000元;岷县岷阳镇东照村李某某2现金5000元;骗取岷县清水乡腊梅村庞某某现金11500元;骗取岷县蒲麻镇白马店村梁某某16000元。2016年农历7月,被告人王某某1以60天之内能拿到驾驶证,通过岷县梅川镇村民路某某3,骗取路某、路某某1、包某某2、路某某2、吕某某、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贾某某每人现金2000元,共计1800.0元。以上诈骗总金额共计104000元。破案后,王某某1家属退回路某某3转入的18000.0元,吴某某1、吴某某2、赵某某、何���某、陈某某、白某某、李某某1、吴某某3、包某某1、於某某、李某某2、庞某某等人被骗的钱款。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羁押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收条、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牛某某、吴某某4、吴某某7、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1、赵某某、包某某1、白某某、吴某某2、何某某、陈某某、庞某某、於某某、李某某2、梁某某1、路某、路某某1、包某某2、路某某2、吕某某、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1通过微信平台发出广告,谎称其在兰州注册的“新起点”驾校能让年龄大、没有文化的人快速拿到驾照。岷县岷阳镇苗泉新村的牛某某(另案处理)见到广告后,便与王某某1联系,并转发了广告内容。牛某某又与岷县十里镇龙峰村的郎某某商议,让郎某某为其在岷县帮助招收学员。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以收取报名费、体检费、暂住证费、考试费为名义骗取岷县寺沟乡张马路村吴某某1、吴某某2、赵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白某某、李某某1、吴某某3、包某某1每人现金6500元;骗取岷县秦许乡中堡村於某某现金5000元;岷县岷阳镇东照村李某某2现金5000元;骗取岷县清水乡腊梅村庞某某现金11500元;骗取岷县蒲麻镇白马店村梁某某16000元。2016年农历7月,被告人王某某1以60天之内能拿到驾驶证,通过岷县梅川镇村民路某某3,骗取路某、路某某1、包某某2、路某某2、吕某某、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贾某某每人现金2000元,共计18000元。以上被告人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4000元。破案后,被告人王某某1亲属分别退赔被害人吴某某1、吴某某2、赵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白某某、李某某1、吴某某3、包某某1、於某某、李某某2、庞某某被骗的钱款及被害人路某某3转入的18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2016年2月份,他在兰州新区开饭店,当时他在微信的一个信息平台上看见了一条招驾校教练的信息,他就给信息上留的电话上发了一条信息,对方叫他面谈,他就一直没有管。后面他就打电话联系招驾校教练的,对方叫他面谈。2016年9月份,他就到兰州新区的新起点驾校找去了,当时一个姓王的男子和他谈的,那个姓王的男子也没有给他一个准确的答复,他就开车赶回兰州市区了,第二天的时候,姓王的男子给他打电话说还有一个好生意叫他做,姓王的男子说给他的驾校里(兰州新区新起点驾校)招学员,他也就答应了,后面他也知道姓王的男子叫王某某1,当时王某某1给他说每招一名学员最少给他9500元,他自己跟学员要多少钱王某某1不管,如果招够二十人王某某1就给他3000元的工资。科目一考完交一半的钱,考试之前学员交1000元的体检费、暂住证费。谈完之后他就回岷县了。2016年10月份,他在微信上认识了姓郎的女子,就谈起了做生意,他就给姓郎的女的说给兰州新区新起点驾校招学员,每招一个学员收12000元,她拿500元;收13000元她拿1500元,她就答应了。2016年农历腊月姓郎的女子给他电话说她招了6个学员,叫他过去面谈一下,晚上8点的他就去了,过去后那个女的给他给了6000元,说是6个学员的体检费、暂住证费用,说她在学员处每人收了2000元,她已经把每人的1000元提成拿走了。他当时把从姓郎的女子处拿来的6000元钱全部拿到兰州当面给王某某1了。过了一个月的时闾,他就给王某某1打电话问学员考试的事情,王某某1给他也没有具体的时间,他给王某某1说不行了把交的钱退了,王某某1给他不退钱,他就说要告王某某1,王某某1把他骂了一顿电话挂了,他之后就又发信息道歉,王某某1就说先交一半的钱才能考科目一,他没有办法,就给姓郎的女子打电话说叫学员把钱交上一半了才能考试,第二天,姓郎的女子给他打电话说之前交下钱的人在她的理发店闹着要退钱呢,他就到姓郎的女子的理发店看去了,过去后,有四五个男子在呢,他就给那几个男子解释着说了,那几个男子就说考虑一下,过了有四、五天的时闾,姓郎的女子说她收了四个人的钱,每个人4500元,其中两个人要转账让他发银行卡,他就发了一个吴某某4岷县信用社的卡,第二天他就到姓郎的女子处共取了学员交的18000元,姓郎的就添了3000元钱,他就共拿了21000元,过了一天,他在信用社查他未婚妻吴某某4的卡,发现卡上有两个学员打的9000元,后面王某某1给他打电话说学员的钱交了没有,驾照还考不考了,他就说钱没有交,你先叫学员把科目一考了,他立马就把钱交清,王某某1说不行,他也没有办法,就给王某某1转了15000元的账,王某某1还说不行,他最后就又给王某某1转了15000元的账,他总共就给王某某1转了30000元。过了三、四天,王某某1说叫学员考试来,姓郎的女子就联系学员了,他就找了一辆面包车把王某某1的电话给学员了,叫面包车的司机把学员拉到兰州新区,之后学员考试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岷县招收的七个学员他目前还没有挣钱,他在这七个人身上搭了500元,这3500元他都给王某某1了,郎某某总共给他27000元。他和吴某某1等人因为退钱的事情吵完架后他就知道兰州新区新起点驾校是挂靠在白银市景泰县大森林驾校的,是个挂靠学校。郎某某给他共招了十五个学员,吴某某1一起的共九个人,王某某1说每招一个学员给他最好给9500元,他给郎某某说每招一个学员给他给11500元。王某某1给他说他是岷县这边新起点驾校分校的校长,他就让郎某某为他招收学员,然后把收来的钱给他,他再把钱给王某某1。对招收的学员说他是新起点驾校的教练。3、证人郎某某的证言,2016年10月份,她在微信上认识了牛某某,牛某某说让她招学驾照的学员,说自己是兰州新起点驾校的校长,每招到一个学员给她500到1000元,她就同意了。说每人先交2000元,把报名的人身份证照片发给他,原件也给他。说每招一个9800元的给她500元,后面又给她打电话说现在9800元的考不成了,要12000或13000元,13000元实在没有报的了就12000元招生。总共招了二十一个人,有十一个拿到了驾驶证,现在有八个直接没能参加考试,两个现在陕西宝鸡考科目二。十一个拿到驾驶证的六个交了12000元���五个交了13000元,两个在陕西宝鸡考试的和七个没参加考始的都交了6500元,还有一个没有参加考试的蒙某某交了13000元。其中考过试的给她给了3400元,后面的10个给她一个分也没给,交来的钱全部给牛某某了。吴某某1一起的九个人,钱都是她收的,牛某某给她发了一个开户名为吴某某4的卡号,除吴某某1给那个卡上打了4500元,其他的都是现金,每人收了6500元,钱都给牛某某了。驾校的具体资料她不清楚,牛某某只给她发过几张招收学员的广告。4、证人吴某某4证言,2017年1元13日用牛某某的农行银行卡分两次给王某某1转账27000元。2017年4月份庞某某说她交了11500元没有拿上证,5月份王某某1老婆给没拿上证的学员退钱,让她先给庞某某退给了11500元。5、被害人吴某某1陈述,2016年农历11月他在微信上看到一条报考驾照的信息,信息上说:“C1照包过科目一科目三科目四!科目二到兰州新区练车。没文化,年龄大,不会电脑的学员也不怕拿不到驾照!练车不限时间过关率高,拿照速度快!外地学员可免费提供住宿!”他就打了电话,一个女的让他到岷县润宇对面理发馆找她,去了后那个女的说她姓郎,驾证拿到手需要13000元先交3000元,他当时没钱就交了2000元,后来他去的时候有个名字叫牛某某的人,说是新起点驾校的校长,牛说给他发一个打钱的账号,姓郎的女的就发了一个账号为623065000200049××××吴某某4的信用社账号,他就给打了4500元。2017年2月8日,牛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去考试,当时六个人去兰州练了8天车,一个姓王的让他和包某某1、吴某某2去白银考试,到了后一个姓刘的人给他们一份表让填,去填的时候考试中心的说他在冒充把他骂出来了,姓刘的那个人说再想办法。之后又去了一次考试中心又没收,他到家后给牛某某打电话,他说考驾照的事和他没关系给他不要打电话了,还在电话中威胁他。他被骗了6500元。牛某某当时说让他放心,驾照一定能拿到手是保过的,但后面除了不退钱,还在电话里威胁他说要弄死他。到理发馆中在场的还有他们村的吴某某8、陈某某、吴某某2、白某某、包某某1也在场。6、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6年腊月,他向吴某某2打听考驾驶证的事情,后来吴某某2说让他到县城的艺沙廊理发馆问详细情况,他去的时候只有个女人,后来打听,那个女人姓郎。那个女人让他交2000元,然后把身份证要过去给姓牛的一个男人打了电话,后把他的身份证拍照后说发给兰州的一个驾校,他当时有些怀疑没有交钱。第二天早上他给那个女的打电话说��想考了,那个女的威胁他说昨晚已将他的身份信息发给驾校了,档案已经做好,必须要交钱。下午2点多,他在吴某某2处打听好情况及他们交钱的情况后他就去理发馆给那个女人交了2000元。之后姓牛的给吴某某2打电话说剩余的4500元不交的话不行,他们就去将4500元交给了那个女的。他没有去过驾校,名称不知道。他共被骗去6500元。7、被害人吴某某2陈述,2016年11月份,他听吴某某1说有人介绍不识字只要交钱就能拿到驾证,他就去找吴某某1,吴某某1就联系了一个女的,让他到岷县艺沙廊理发馆找她,过了十几天后他和同村的白某某去理发馆交钱,当时给那个女的交了2000元。十几天后那个女的打电话说是还要交4500元,他就和白某某、赵某某、包某某1到理发馆去交钱,当时他们不想交,那个女的给姓牛的打电话,姓牛的就来了,来说自己已��他先交了6500元,他就又交了4500元。2017年2月8日,那个女的给他打电话说是让他到兰州新起点驾校学车,他学了十几天,驾校给了他们两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让他们到白银大森林驾校去考科目一。他去考试的时候被工作人员赶出来了,说没有这回事。2017年2月27日一个陌生号码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兰州,他就和吴某某1去了,一个自称是白银大森林驾校的人给他开了一张景泰县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饲养员一职的证明,让他去冒充一下。他们去后又被赶出来了,他就给姓牛的打电话让退钱,姓牛的不退还骂他,他就再没敢打电话。他被骗去6500元。8、被害人白某某陈述,2016年农历11月初,他们就联系岷县城里北门桥朝西100米处的理发馆,姓郎的女人称先交13000元在兰州练车考试,并且保证考驾照的科目一、科目三、利目四通过,过了几天他就和同村的包某某1、陈某某、吴某某2、赵某某、吴某某3去给、姓郎的女人的理发馆交钱报名,他们给姓郎的女人每人交了2000元人民币就报了名,后面他和包某某1、陈某某、吴某某5、赵某某、吴某某3又每人交了4500元。他被骗去6500元,和他一起被骗的有同村的包某某1、陈某某、吴某某5、赵某某、吴某某3,都被骗去6500元。9、被害人包某某1陈述,2016年农历十一月初,他们村的吴某某1给他和李某某1说联系下一处考驾驶证包过的人,全部费用13000元,第二天他和吴某某1、李某某1、陈某某、吴某某3等人就到县城北门桥农行附近的一个理发店,第一次以考驾照的名义给姓郎的女人交报名费2000元,第二次牛某某来了之后又交了4500元,去白银考试没考成。被骗去6500元,被骗的还有同村的吴某某1、���某某2、陈某某、何某某、白某某。10、被害人何某某陈述,第一次以考驾照的名义给姓郎的女人交报名费2000元,是吴某某1带他们去的,他们村的有他和陈某某、包某某1、吴某某6、李某某1六个人。后牛某某来了之后又交了4500元。在场的有他和陈某某、包某某1、吴某某6、李某某1、吴某某1、白某某、吴某某2八个人。练了几天车后练车场一个姓王的人让他和陈某某去白银考试,到了白银一个姓刘的给他们一份体检表,说如果车管所人问你们是干啥活的,就说是景泰县环城路宏盛脚手架公司的工人,进去签了签字后他们就到了兰州,之后姓王的让他们到会宁考试,他们去会宁的半路上,姓王的说预约取消了,他们就回家了,之后他给姓王的打电话要考试,姓王的说他奶奶过世了让他等电话,之后就再没打电话。被骗去6500元,被骗的还有同村的吴某某1、吴某某2、陈某某、李某某1、包某某1、白某某、吴某某6。1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第一次以考驾照的名义给姓郎的女人交报名费2000元,是吴某某1带他们去的,他们村的有他和何某某、包某某1、吴某某6、李某某1共六个人。后牛某某来了之后又交了4500元。在场的有他和陈某某、包某某1、吴某某6、李某某1、吴某某1、白某某、吴某某2八人、他被骗去6500元,被骗的还有同村的吴某某1、吴某某2、陈某某、李某某1、包某某1、白某某、吴某某6。12、被害人路某某3陈述,2016年农历七月份的时候他在中川机场附近看到新起点驾校的招生广告牌,他打电话对面的人说是60之内就能拿到驾驶证,他说这边有几个想考��驶证,对方答应每招生一人给他500元,之后有九个人想考驾照,分别是路某、路某某1、包某某2、路某某2、吕某某、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贾某某,他就给王某某1打电话,王某某1说每人交8500元,500元是他的费用,当时九个人交的不一样,有的交3000,有的交5000,最后他按照每人2000元共18000元通过农村信用社打给了王某某1,500元他没拿,剩下的钱他全部退给了九个人,之后王某某1就以各种理由推考试的事情。2017年农历正月份王某某1给他电话,他就拉着七个人去兰州了,路某和包某某2没去。到了后王某某1说没报好不能考,他们就又回岷县了。后面他给王某某1打电话,王某某1说每人还要再交1250元才能报名考试,他们发现有问题就没交钱,身份证也要不来,钱也没退。没有见过王某某1本人,农村信用社打款的名字是王某某1的。他通���广告同王某某1联系,并将18000元打到王某某1的账户。13、被害人路某、路某某1、包某某2、路某某2、吕某某、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某5、贾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农历10月份初,经路某某3介绍说在兰州有一个驾校,从哪里报名考试比较容易考过,他们又问了一下路某某3,路某某3对他们说把名报上就行了,到时候他们去考试就行了。他们就先交了钱。等了十几天时他们问路某某3,路某某3说在等几天,过年完后路某某3让他们下去考试,他们就去了兰州的新区飞机场旁边,亚东给兰州的驾校的打电话的,驾校的校长派来的一个人把他们接上后安排住下,说第二天去考试,第二天他们去之后驾校的校长说他们的名还没有受理,他们就说他们等不住,他们不学了,他们要自己的身份证,校长说不给,让他们问路某某3去要,结果没有要下,他们就回来了。2017年4月份左右,路某某3给他们把钱全部退了。14、被害人於某某陈述,他和牛某某以前就认识,2016年1月份的一天,牛某某说一个人交8500元就能拿到驾照,问他报考不,他说考呢。一个星期后他和李某某2到兰州新起点驾校给一个叫王某某1的男子每人交了5000元,之后王某某1就把他们带到会宁车管所,签了个字就让他们回家等着。之后一直没有联系他们,2016年二月二过后,他和李某某2就到兰州新起点驾校联系上了王某某1,他打电话说每人交3500元,不交钱不让练车,他们在电话里吵了一架,王说不退钱,他还给牛某某交了400元的办暂住证的钱。15、被害人李某某2陈述,2016年农历九月,他通过邻居王某某2联系到牛某某说8500元就可以拿到驾照。之后牛说让他去会宁。他就和於某某去会宁王某某1来接他们,让他们先交5000元,他们就交了。第二天王某某1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带他们去会宁的车管所去考试,进去后没有考过,过了十几天他考第二次,进考场时王某某1说好怎么考试,进去后他的座位上有人给他把题做好了,他考完就出来了,出来他也没签字,考过了没有他不知道。2017年正月他给牛某某打电话,牛某某说让他们下去考试,他和於某某就去新起点驾校,去的时候还有五六个岷县人,他们说已经等了一个月了,他就说他们走,一个女的就过来说让他们把钱交清,后来王某某1给他打电话骂他,之后他给王某某1打电话,王某某1也不接。16、被害人梁某某1陈述,2016年农历十一月份左右,他父亲梁某某2给他说他堂兄弟梁某某3在“兰州新起点驾校”里面有熟人,说那个校长姓王好像叫王什么兵,让他去考驾驶证,王校就���他报到了兰州“新起点驾校”,听说学校地址在兰州中川机场附近。同年农历腊月份左右,学校的一名姓王的校长让他到会宁县考试,让他把学费等共计六千元拿上,说他的学费已给他垫交了。然后他就拿了六千元现金到会宁考试的地方将钱给了那个姓王的校长,然后他就考了科目一。后来一直给那个校长打电话,电话一直没人接听,今天就来报案。17、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牛某某说他和和别人合办下个驾校叫新起点驾校,报上名两个月就能拿上证,只要向他交3500元报名费。去年8月份她就给牛某某给了3500元,牛某某给她留了了王某某1的电话,她到兰州给王某某1给了8000元,到兰州练了十几天车。后给王某某1、牛某某打电话、发信息都没有人接,她才知道受骗了。后牛某某媳妇就给他退了11500元钱。18、被害人吴某某7陈述,吴某某6和吴某某1、吴某某2、陈某某、李某某1、包某某1、白某某、何某某,赵某某等九人至岷县城每人交了6500元考驾照的事实。其中吴某某3和李某某1被转到陕西宝鸡的驾驶了,19、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他认识一个叫小牛的岷县人。他现在给白银的大森林驾校做业务员。到岷县是岷县的小牛帮他招生的,他没去过岷县。2016年的七八月份,他在他的微信空间发了一条关于考驾照招生的信息,后面有一个自称是小牛的人给他打了个电话,小牛告诉他说岷县有学员可以帮他招生,还问他招一名学员他能拿多少,他说每人先交5000元的报考费,包教包过的收8000元,至于多收的就是他们的。体检费每人250元。到农历的9月28日下午,小牛打电话说要和他见面聊一聊招生的事情。之后他和小牛就在他在兰州新区的新起点驾校见了面,见面之后他们就详细谈了在岷县招生的事情,他告诉小牛学员的住宿的费用是他新起点驾校出,吃饭不管,具体的缴费和他们电话里谈的没有变。之后,小牛每次在岷县招到学员就会把学员的身份证用快递寄给他,这些学员的身份证他就又送到白银的大森林驾校报名,然后小牛把招收学员的钱打到他的甘肃农村信用社的卡上,具体总共打了多少钱他没统计过,到正月初十的那一天,小牛带学员到会宁考科目一,当时他也在会宁,小牛当面给了他5000元的现金,说是学员梁某某1的学费。小牛是如何招生的,具体他不知道。总共给他找了十二个学员,有一个是女的,名字庞某某,是岷县人,还有一个男的是陇南人,名字他忘了,其余的都是岷县人,名字他能说上的有五个,一个陈某某、一个叫���某某,一个叫成某某,一个叫吴某某1,还有一个叫吴某某2,其余的他都忘了。小牛总共缴了七个人学费,每人交了3000元,这七个人的钱后面小牛打到他的甘肃农村信用的银行卡上了,给了5000元的现金一次,其余的他没统计过。新起点驾校是他在兰州新区注册的,到现在为止,新起点驾校还没有道路运输资格证,还不能运行。他给学员说他是新起点驾校的校长。20、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吴某某2、白某某、王某某1、姬某某、蒙某某、包某某1进行辨认,牛某某就是为其联系考驾驶证的姓牛的男子;经被害人赵某某、白某某、吴某某2、蒙某某、包某某1辨认郎某某就是收取他们考驾驶证费用的在岷县城开理发店的女子。21、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新区分局证明、兰州市道路运输新区管理处关于新驾校非法开展驾培业务的情况说明,证实兰州新区新起点驾校未办理公司登记、未注册登记,无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22、退款收据、谅解书,被害人陈某某、於某某、李某某2、何某某、吴某某2、白某某、包某某1、赵某某、吴某某1、庞某某、路某某3被骗现金已全额退还及被害人对王某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23、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证明、白银市景泰县大森林驾驶员培训学校证明,证实被害人吴某某1、赵某某、包某某1、路某某3、吴某某2、白某某、姬某某、蒙某某均无约考记录及吴某某1、赵某某、包某某1、何某某、吴某某2、白某某、陈某某、李某某2、於某某只有学员登记,但无任何收费记录,路某某3等人无任何登记信息及收费信息���录。2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永登县农村信用社中川信用社客户交易明细,牛某某给户名王某某1。账号:622848122839435××××,银行卡内分别2017年1月16日转入15000元、2017年2月22日转入12000元及卡号:621520100070025××××,户名:王某某1在2017年1月5日转账存入18000元。2017年1月13日转账存入15000.00元及路某某3向王某某1转入18000.00元。25、岷县农商银行交易明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回单),证实户名:王某某1,账号:62152010007001*****5,于2017年1月5日转存入18000元;2017年1月13日吴某某4转入15000元及吴某某4,账号:623065000200049××××,于2017年1月13日给王某某1转入15000.00元。26、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2017年4月17日在兰州新区被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期限为三天。2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的姓名、年龄等身份信息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在微信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多人财物,可酌情从严惩处,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其亲属已退赔了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至2021年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全毅代理审判员  宋友良人民陪审员  郎孝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曾燕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