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5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秋澎与张俊平、张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秋澎,张俊平,张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财保1号申请人:张秋澎,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申请人:张俊平,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被申请人:张娜,女,25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申请人张秋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娜所有的、被申请人张俊平驾驶的车牌号为蒙A9J9**的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法进行查封。申请人张秋澎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秋澎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娜所有的、被申请人张俊平驾驶的现停放于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凉城县大队,车牌号为蒙A9J9**的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实际查封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张秋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辛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利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