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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字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焦飞与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飞,童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字4046号原告:焦飞,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珺,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勇,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飞诉被告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