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字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焦飞与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飞,童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字4046号原告:焦飞,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珺,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勇,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飞诉被告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