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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耿怀文、官明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耿怀文,官明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624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主要负责人:罗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素玲,系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祖聪,系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耿怀文,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官明菊,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耿怀文、官明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韵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