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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海平与孔泓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平,孔泓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982号原告:吕海平,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小园(系原告吕海平的妻子),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孔泓棋,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吕海平为与被告孔泓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孔泓棋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海平的委托代理人周小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泓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13年7月16日和2013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和70万元,原告以汇款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014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计85万元,利息均按照15‰计算。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2014年12月16日前的利息。现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泓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海平借款8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4元,由被告孔泓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驰人民陪审员  李发新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