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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保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涛与李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李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保91号之二申请人:王涛,居民。被申请人:李尚明,居民。王涛与李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尚明的银行存款在9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尚明在工行江苏无锡分行无锡北塘支行开户账号为11×××04的账户存款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高发清代理审判员  熊俊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廖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