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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源宗、许岳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源宗,许岳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1687号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润丰花园A栋1楼。法定代表人:王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新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海,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源宗,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现住合浦县。被告:许岳兰,女,1963年6月6日,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现住合浦县。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源宗、许岳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吴莉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成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