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超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60号罪犯胡超,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8)滨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33年3月3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以鲁滕狱建字[2017]第24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至16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胡超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间,获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三千元,已全部履行。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胡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银行缴款单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胡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32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