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武全与刘成滨、郭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滨,刘武全,郭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武全。原审被告:郭冬梅(刘成滨之妻)。上诉人刘成滨因与被上诉人刘武全、原审被告郭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商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刘成滨本人依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成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835.00元,减半收取22,417.5元,由上诉人刘成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耀华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董力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