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贺向阳与李雄辉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向阳,李雄辉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878号原告:贺向阳,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任宁乡县横市镇镇长,住宁乡县。委托代理人:陈果平,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利群,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雄辉,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贺向阳诉被告李雄辉姓名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贺向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向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向阳负担。审判员 李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