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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水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水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477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水清,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水清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七月五日作出(2017)津0110刑初5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水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余水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人余水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余水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余水清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水清撤回上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刑初5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车怡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