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瞿志峰、邱国满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志峰,邱国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06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志峰,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黄冈市黄梅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邱国满,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石狮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4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国满、瞿志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闽0581刑初847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邱国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瞿志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责令被告人邱国满赔偿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六百八十六元、被告人瞿志峰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邱国满、瞿志峰共同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六百六十元、邓某二千一百七十二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瞿志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瞿志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瞿志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瞿志峰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瞿志峰撤回上诉。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刑初8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莹代理审判员 叶昭杰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许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