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2144号原告: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滘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22590112853N。法定代表人:陈永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新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67017072。法定代表人:李艳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济源,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兰,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广东杰果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果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被告卓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济源、叶晓兰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杰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进,被告卓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济源、叶晓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杰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卓能公司向杰果公司支付货款171,710.4元;2.卓能公司向杰果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71,710.4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6日起按0.5%每日支付至卓能公司履行全部债务为止,截止立案之日,暂计违约金105,601.9元;3.卓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日杰果公司与卓能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书》,合同约定,杰果公司向卓能公司提供有机硅压敏胶,双方按产品、规格、数量、单价结算,月结45天付现。2016年8月24日经双方公司对账,卓能公司拖欠杰果公司171,710.4元未付。被告卓能公司辩称:卓能公司确认在2016年与杰果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双方达成交易额为171,710.4元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杰果公司所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在2016年10月29日就案涉产品的质量问题有过磋商,当时杰果公司提出案涉产品中的锚固剂出现质量问题,把案涉的产品先放一放,因此针对杰果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因为杰果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双方关于质量的约定,杰果公司诉请卓能公司支付案涉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经杰果公司、卓能公司双方核对,案涉产品尚余381公斤,货值29,412元,目前仍存放在卓能公司仓库,无法使用。卓能公司认为杰果公司诉请卓能公司支付每日5%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本案产生纠纷是由于杰果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使用要求,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案涉合同中约定每日5%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远远高于致使杰果公司产生损失的金额,因此卓能公司请求法庭如果本案在判决卓能公司败诉的前提下,酌情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卓能公司承认尚欠杰果公司货款171,710.4元未支付,本院予以确认该事实。2.杰果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书》,卓能公司予以确认,本院采信该《销售合同书》的真实性,该合同书显示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月结45天,收款日为每月15日至25日,例如2016年7月的货款需在2016年9月25日之前支付。违约责任:卓能公司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0.5%的标准向杰果公司支付滞纳金。3.杰果公司向本院提供的送货单显示最后一批货物送到给卓能公司的时间为2016年8月,卓能公司对送货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采信送货单的真实性,确认卓能公司收到最后一批货物的时间为2016年8月。4.卓能公司主张杰果公司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为此提供录音资料为证,杰果公司确认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本院亦予以认可。根据录音资料的内容可知,杰果公司的员工有确认其公司提供给卓能公司的锚固剂存在问题,双方就锚固剂问题进行协商处理。5.诉讼中,卓能公司主张因质量问题要求抵扣货款16,000元,杰果公司否认质量有问题但同意抵扣货款16,000元,另,双方对本案发生的诉讼费即受理费加保全费确认各负担一半。6.诉讼中,杰果公司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卓能公司价值277,312.3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依法查封卓能公司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大朗支行账户15×××57以及卓能公司厂内涂布线一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现卓能公司于2016年8月已收到杰果公司的货物,按照双方约定月结45天,卓能公司应当于2016年10月25日前支付货款,但卓能公司至今未支付,杰果公司要求卓能公司支付尚欠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货款的数额,双方确认卓能公司尚欠杰果公司货款171,710.4元且同意扣除货款16,000元,故数额应当为155,710.4元,计算方式为171,710.4元-16,000元=155,710.4元。至于违约金问题,卓能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且计算违约金方式为以合同总价款为标准,每日按0.5%计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格的每日0.5%,明显过高,卓能公司要求调整,本院予以准许,因卓能公司逾期付款的原因在于双方对质量问题有进行协商处理,卓能公司并非故意逾期付款,且卓能公司逾期支付货款仅造成杰果公司应收货款的利息损失,故卓能公司支付给杰果公司的违约金,本院酌情认定为,以171,710.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710.4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71,710.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共7,367元,其中受理费5,460元,保全费1,907元,已由原告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683.5元,由被告东莞市卓能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68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马远琼人民陪审员 叶少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卢凤英叶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