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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安协耀广告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安协耀广告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安协耀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庄街321号。法定代表人:孙明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168号名城花园28#楼9层1-4室。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安协耀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南安协耀广告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安协耀广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建彪书 记 员  王亚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