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最高法行申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邱松婉、陈婴戊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邱松婉,陈婴戊,黄玉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4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邱松婉,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婴戊,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黄玉琦,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再审申请人邱松婉、陈婴戊、黄玉琦(以下简称邱松婉等3人)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沪02行初629号行政裁定,对邱松婉等3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邱松婉等3人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沪行终5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邱松婉等3人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毛宜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松婉等3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并立案受理邱松婉等3人的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邱松婉等3人的起诉状中写明是“刑事起诉状”,并且起诉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也写清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自诉的程序进行起诉,一审法院没有对起诉状和证据进行审查就直接出具行政裁定书错误。本院认为,本案中,邱松婉等3人的起诉状标题是“刑事起诉状”,但是其在2016年11月21日向一审法院法官出具的释明函中明确其���行政起诉状补正并交于一审法官处,“坚持以三份行政诉状的诉讼请求要求立案”。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邱松婉等3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对邱松婉等3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驳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邱松婉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邱松婉、陈婴戊、黄玉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宝建审 判 员 白雅丽审 判 员 毛宜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孙辉妮书 记 员 周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