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向前、段艳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向前,段艳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06543-X。法定代表人:郑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前,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艳华,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上诉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向前、被上诉人段艳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上诉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来 阳附:(2017)皖12民终177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