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执他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荣君、黄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君,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他217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君,男,汉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被执行人:黄涛,男,壮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陈荣君与被执行人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为使案件及时得到依法执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根据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的报请及结合本地区及本案的实际需要,将本案指定由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即申请执行人陈荣君与被执行人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合浦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赵海洲审 判 员 张 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刘晨宇书 记 员 陆元标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