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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075号原告重庆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22885295,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长青社区南山西路90号。法代表人吴生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丽,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10日,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重庆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同年8月4日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