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民申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玉芬与林英、宋建中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玉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2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芬,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光,男,1956年1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英,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建中,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再审申请人刘玉芬因与被申请人林英、宋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终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玉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海明审 判 员 祝文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范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