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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民申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玉芬与林英、宋建中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玉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2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芬,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光,男,1956年1月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英,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建中,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再审申请人刘玉芬因与被申请人林英、宋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5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和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民终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玉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海明审 判 员  祝文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范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