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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行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7

案件名称

王安平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安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行终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平,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周春晖,该区区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文浩,该市市长。上诉人王安平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初2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安平于2017年7月26日,以其已经与长沙市芙蓉区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安平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安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安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春梅审判员  吴爱莲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