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蜂产品协会与张凯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蜂产品协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18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国蜂产品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川,秘书长、副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和平,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瀛,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中国蜂产品协会因起诉张凯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5040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5月18日,中国蜂产品协会诉请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害,立即撤除张凯2017年4月8日在中央电视台CC**-2财经频道《职场健康课》的视频;在中央电视台等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法院以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中国蜂产品协会以其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等为由,上诉请求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中包括原告应当是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中国蜂产品协会称张凯的言论构成对中国蜂产品的诋毁,但根据其起诉书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其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并未涉及中国蜂产品协会,故中国蜂产品协会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另,中国蜂产品协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故中国蜂产品协会不具有提起本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该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胡 君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祁哲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