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1民初5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文安与郭细宝、苏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安,郭细宝,苏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363号原告:陈文安,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郭细宝,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苏小飞,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安与被告郭细宝、苏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安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菊平 来自: